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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洗药剂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1  

1.1 中文名称:中国工业清洗协会清洗药剂专业委员会(简称药剂委)。

1.2  药剂委是中国工业清洗协会下属机构,执行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章程,接受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理事会领导。药剂委由从事工业清洗清洗药剂的科研、生产、销售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厂商自愿参加,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非营利、全国性社会团体。

1.3 药剂委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的指导下,积极推进工业清洗清洗药剂技术进步和行业规范及行业自律工作,为行业成员服务,为委员单位服务,反映委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4  药剂委的主管部门是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理事会。药剂委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业务范围

2.1  药剂委的业务范围

在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的授权和指导下,面向全国在本领域内开展以下业务。

1)协助制定清洗药剂行规、行约,产品的生产、检验、使用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保证企业整体利益。

2)开展清洗药剂领域调研工作。

3)组织和参与工业清洗清洗药剂的评优工作。参与工业清洗清洗药剂质量检查和调研,总结优秀企业生产质量控制经验,提高质量意识。

4)制定“工业清洗优质清洗药剂推荐办法”,组织推荐工作。

5)制定“工业清洗清洗药剂企业诚信等级划分及评定办法”,创造条件,尽快组织实施。

6)组织和参与在用工业设备结垢调查的预测及评估,为企业提供清洗、维护意见。

7)做好信息服务,及时向委员和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8)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现场试用、推广工作。

9)组织召开药剂委的委员代表会议。

10)承担中国工业清洗协会委托及委员单位要求承办的业务活动。


3    

3.1  凡是承认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与清洗清洗药剂领域相关的中国工业清洗协会会员,均可申请为药剂委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药剂委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单位可推荐两名代表担任药剂委委员。

3.2  申请加入本药剂委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履行本管理办法;

2)有加入药剂委的意愿;

3)在药剂委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4)执行药剂委的决议;

5)参加药剂委组织的活动,承担药剂委交办的工作;

6)积极向药剂委反映情况,提供药剂委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3.3  委员入会的程序

1)写“入会申请表”,并推荐代表作为药剂委委员;

2)经药剂委委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以文件形式通知入会单位为正式委员并颁发委员单位证书。

3.4  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1)对药剂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药剂委的活动;

3)获得本药剂委服务的优先权;

4)对药剂委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退会自愿。

3.5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药剂委决议;

2)维护药剂委的合法权益;

3)完成药剂委交办的工作;

4)向药剂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6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药剂委,并交回委员单位证书。

委员如果一年不参加药剂委活动,药剂委对其发出警告,两年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3.7  委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药剂委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4.1  药剂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会议,委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2)审议药剂委的工作报告;

3)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结果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4.2  委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3  委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药剂委超过1/4委员代表提议,主任委员会议简单多数表决通过,报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提前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4  药剂委设秘书处,对委员代表会议负责,秘书处在委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委员会议的决议;

2)药剂委的活动和会议组织;

3)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筹备召开委员会议并向委员会议报告年度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药剂委的其它重大事项。

4.5  药剂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题会议或活动。

4.6  药剂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药剂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7  药剂委主任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议2/3以上委员(或委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工业清洗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8  药剂委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按期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会议;

2)检查委员会议代表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药剂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解决药剂委重大疑难问题。

5)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6)提供药剂委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及合理的人员配置。

4.9  药剂委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参加主任委员会议;

2)监督委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落实;

3)协助解决药剂委重大疑难问题或事项;

4)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时,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4.10  药剂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药剂委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组建药剂委秘书处,决定药剂委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3)签署药剂委业务活动文件;

4)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4.11药剂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能正常履职超过两年,可由协会理事会组织召开药剂委委员代表会议进行提前改选。


5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5.1  药剂委经费来源

1)组织活动和会议的收入;

2)委员单位的支持和赞助;

3)专委会争取的专项资金支持;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咨询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5.2  药剂委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5.3  药剂委的财务由协会管理,单独列项、独立使用。

5.4  药剂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5  药剂委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6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6.1  对药剂委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代表会议表决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7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7.1 药剂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委员代表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7.2药剂委终止动议需经委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7.3 药剂委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7.4 药剂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7.5 药剂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和社团登记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药剂委宗旨相关的事业。


8  

8.1本办法经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8.2本办法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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