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等级 | 适用对象 | 学历 |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初级工 |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 高中及以上学历 |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
中级工 |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高级工 |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
技师 | 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
⑶ 企业职工,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15年以上,企业认可、培训合格可申报考评; |
⑷ 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标准设置的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
⑸ 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 |
⑹ 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行业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者; |
⑹ 对于技能高超、业绩贡献突出的技术骨干,经企业认可,化工指导中心审核合格后可以申报考评。 |
高级技师 | 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
(3)对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其资格需经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